(七)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八)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向当地区县质监局备案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张贴不符合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在分级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D级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职责分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不合格的继续延长12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区县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