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0〕163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12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 “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获证单位。
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超许可范围工作的;
(二)12个月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电梯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已确定2次以上严重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12个月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差,超过约定时限,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