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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允许台资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不挂牌、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接业务的生产车间,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需要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三)允许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数额的,在其名称中使用“昆明”、“昆明市”。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使用本地且产权归属投资者本人的驰名、著名商号为企业字号。

  三、鼓励台资企业融资和自主创新

  (一)积极为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准入条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针对台资企业项目建设、经营周转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给予积极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二)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支持、服务和指导;优先认定为市级自主创新产品。并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将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纳入市级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支持台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称号,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减征或免征。台资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入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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