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89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现就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台资企业投资领域
(一)支持台资投资者发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精密机械制造等产业优势,投资举办科技含量高、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项目。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产业转移。研究出台《昆明市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台商在昆明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台资企业利用昆明资源、区位、环境优势发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等产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昆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和台湾农业企业参与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并在嵩明、晋宁、宜良、富民、寻甸、安宁六县(市)设立分区,采取“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带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园区,凡进入园区和分区的企业享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等优惠。
(四)支持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昆台经贸洽谈活动。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聚集。支持在市和县(市)区的经济功能区和产业区内兴建台湾产业园区,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和管理。
(五)支持台资企业在昆明设立经济总部。台湾企业在昆明设立大陆地区部门或是亚洲地区总部的,享受有关经济总部优惠政策。
二、简化台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允许台湾投资者凭台胞证、回乡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经省、市台办对有关证件或材料进行认证后直接办理台资企业审批登记手续。台湾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昆明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以香港、澳门地区公司名义来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