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的通知
(渝办发〔2010〕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普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从事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评选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及条件
科普工作奖评选和奖励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一)致力于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普及先进技术和技能做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科技竞赛等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效果显著,为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组织从事科普创作,并创作出优秀的科普作品,包括科普著作、科普挂图、科普网页、科普展品、科普影视和表演作品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繁荣科普创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校科普辅导教育活动,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积极捐助科普基地和场馆设施建设等科普事业,为促进科普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评奖数量
本届科普工作奖评选先进集体15名、先进个人50名。
获得科普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推荐单位及要求
(一)推荐单位。
1.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科协等部门承担。
3.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4.自由职业者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对口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推荐。
(二)推荐材料。
申报和推荐科普工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科普工作奖推荐评审表》(详见附件);
2.候选人(单位)详细事迹材料;
3.相应的事迹证明材料和声像资料等,包括获奖证书、表彰通报、科普创作作品和教育成果、著作、期刊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成绩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