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