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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2号)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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