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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现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的功能分区,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显化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有投资公司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全面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

  (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市政府统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  (二)按照“成本债务全覆盖”原则,将土地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该土地上应分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本息全额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允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相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具体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执行。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参与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安宁、东川等9个县(市)区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视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能力和县(市)区政府的意愿决定。

  (六)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一按照审计所确定的总投资额的16%给予投资回报,并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七)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按照“覆盖成本、协议分成”的原则处理,即土地的供应起价要覆盖土地开发成本,项目收入分配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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