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
(冀政办〔2010〕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特定区域科学发展、率先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带动活跃全局,现就对我省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依法合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利于监督、促进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加快特定区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特定区域包括: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经济圈14县(市、区)4区6基地,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11县(市、区)8区,石家庄正定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既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又要进一步扩大特定区域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重心下移。着眼于增强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特定区域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下放特定区域审批。
(三)高效便民。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
(四)权责一致。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在赋予特定区域审批权的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一)简政放权,明确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确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等16项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级实施的涉及规划、土地管理、投资项目审批等84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特定区域实施(见附表)。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下放到县(市、区)政府实施;县级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设区市政府实施。
(二)深化改革,不断加大放权力度。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高耗能、高排放的事项,一律下放至特定区域实施。进一步研究下放投资审批、项目核准和企业前置审批事项,减少、简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赋予特定区域更大的行政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