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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无相应市政工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其中涉及到管养维护工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具有管养维护职能的部门或经其授权的部门进行施工,但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若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属整体工程配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整体工程中分项单列,专项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并单项进行验收资料准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前应查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涉及的路灯照明、景观照明、交通隔离栏、道路护栏、交通信号设施、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施工规范,严格按相关规范组织施工和验收。

  (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工程,要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做到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四)凡投资20万元及以上道路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单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公共广场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3331付款方式。

  (五)建设单位必须将3331付款方式编制在招标文件中。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是整体项目工程的配套项目,则应明确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部分将严格按3331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或进度款。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城市公共设施部分工程付款方式应严格按3331方式实施。即:

  1.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设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设备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共计30%。

  2.在道路工程及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经审计、评审后价款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经评审或审计价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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