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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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