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