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 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