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体稳定,适度调整。坚持分税制总体框架,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利益分配格局,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方式,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
3.集中投向,促进发展。省级因体制调整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同时制订面向全省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升综合竞争力,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
4.政策统一,确保公平。坚持全省一盘棋、一个政策,不对个别地方、个别行业或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开口子,不搞区别对待,确保财政体制统一规范。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
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均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后,相应取消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超基数增量分配办法;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卷烟工业企业税收分配方案〉的通知》(粤财工〔2005〕23号)执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执行。
(二)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省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
对今后国家新开征税种或财税政策调整涉及省级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的,另行研究确定分配办法。各级非税收入划分方式及分享比例按现行非税收入办法执行。
四、调整后各级财政收入划分
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和《转发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2〕26号)有关规定,调整后各级财政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省级固定收入: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电力增值税(维持原体制执行范围不变);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中央1∶0.3系数返还部分。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