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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一)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四)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无故放弃中标的;

  (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四)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五)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六)项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禁止其6-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活动: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有第(一)至(六)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七)、(八)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九)、(十)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十一)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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