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四)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无故放弃中标的;
(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四)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五)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六)项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禁止其6-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活动: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有第(一)至(六)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七)、(八)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九)、(十)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十一)项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