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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强化对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凡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招监办以及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处理。

  第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五)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实施细则予以严厉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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