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五、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推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征询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施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