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则,对有关行使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细化的经验构造,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行政执法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