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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招监办将协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者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昆纳税情况、在昆承接工程获奖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监办将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信息,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三十条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小于10%(含10%)时,中标人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大于10%时,中标人交纳的履约担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其中中标价的10%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剩余部分须交纳现金。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一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在昆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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