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确定中标人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