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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确定中标人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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