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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九条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向市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及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备案。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上报市招监办备案(备案申请资料包括资金批复、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批复、相关的行政许可批复、采购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市交易中心负责对备案后的公告进行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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