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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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