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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10号)以及国务院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一)节能指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4月下旬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昆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99号)“目标任务”要求中,“以2009年为基数,实现节能、节水各4%以上”现调整为“2010年,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昆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103个单位所签订的《2010年昆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中,2010年各地区、各单位能耗下降指标随之调整为5%,其他目标任务不作调整。所签责任书不再进行更改,请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的要求,切实抓好节能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

  为确保各项节能目标圆满实现,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

  1.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是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2.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没有设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处(室)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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