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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4.对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搬迁入园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搬迁企业尽快落地建设、竣工投产。

  5.企业“退二进三”搬迁项目批准后,企业需将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土地公开交易处置
  1.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考虑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成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编制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储委会审批。

  2.土地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的土地招、拍、挂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尽快组织做好土地的公开交易工作。

  三、企业搬迁改造差额补偿

  (一)为鼓励企业在“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中加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对“退二进三”企业,差额补偿部分不与评估价挂钩,以公开交易的净用地面积,分别按二环路以内500万元/亩、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400万元/亩、三环路与绕城内环之间300万元/亩为基准地价,扣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价计算差额补偿。分二种情况进行补偿:

  1.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85%进行补偿;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70%进行补偿。

  2.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95%进行补偿;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90%进行补偿。

  (二)“退二进三”企业的补偿金额包括土地收购价款和相关补偿费用。土地收购价格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确定。第(一)条1、2款规定的补偿金额与按市政府97号令确定的土地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差额部分的补偿,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企业在新址的征地建厂、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超出基准地价的,政府不予补偿,由企业负责投入;不足基准地价的,按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补偿。同时,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拨款意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企业搬迁改造用款计划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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