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土地收储申请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原址土地按原用途和规划新用途分别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同时报送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
10.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收购价格,并根据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30日内,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企业或辖区政府支付土地收购价款的50%,用于企业缴纳新址土地供应价款和职工安置。其余50%的土地收购价款,在企业交地后60日内支付。
11.为保障“退二进三”企业的顺利搬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企业搬迁需要融通资金,也可由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投融资企业融资,确保“退二进三”企业的资金需求。
1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及补偿金额,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融资意见。根据融资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投融资公司、搬迁企业三家协商一致,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后,投融资公司可先行为搬迁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在新址进行征地、建厂、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改造等。
13.投融资公司及先行融资帮助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址土地交易后,依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拨付前期投入和相应资金成本,并按实际出资额的2%拨付资金管理费用。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四)企业入园建设
1.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协调企业新建项目的立项、选址、落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2.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精神,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在工业园区取得工业用地。
3.工业园区要积极接纳搬迁企业,并适度放宽企业入园投资强度限制条件。对搬迁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园区应适当降低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签订用地协议后,搬迁企业只要缴纳征地总价款50%以上,工业园区即可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搬迁企业在得到首期搬迁补偿资金后,首先支付在工业园区的征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