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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土地收储

  1.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由辖区政府根据《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用于规范和指导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严格控制拆迁成本。

  2.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对前期已批准试点的19户企业,企业自身能够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由企业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按国有存量土地收购报件资料要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企业自身不能够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交辖区
  政府组织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4.为加快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进度,对企业生活用地难以统一收储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可先收储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企业生活用地部分,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零星土地需整合后整体开发的,由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零星土地整合方案后,按照零星土地整合的相关规定处理。

  5.“退二进三”企业原址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后,为确保按街区街坊开发利用土地,根据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部门意见,由辖区政府整合周边的土地一并纳入政府储备。

  6.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实现“熟地、净地”供应的目标,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批准的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辖区政府或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政府全额出资的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费用列入地块土地收储成本。

  7.对于申请收储的企业原址土地,企业或辖区政府须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清楚、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无债权债务纠纷。

  8.土地收储报件资料齐全完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申请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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