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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大政发[2010]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及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纳入市政府直接监督管理:
  1.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2.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每年选择重点企事业单位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每年适当进行调整。
  3.上述两款所述单位全资、控股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土地区域系指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下同)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2.市政府授权各先导区管委会,代市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该类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协助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配合、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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