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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注1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七)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达标)评审、验收工作;注2

  (八)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注3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据此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十个组:建筑施工安全组、机电和加工工业安全组、信息产业安全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安全管理组。注4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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