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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应急办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由我办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安〔2005〕7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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