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吸引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来昆发展,扩大招商引资,为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现就外地单位、企业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在本市设立驻昆办事机构。
二、上述单位设立驻昆办事机构时,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各类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分别由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设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三、上述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名称可为“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代表处”等。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必须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昆明市商务局和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要遵循“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等,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驻昆办事机构做好登记备案服务。
五、各类企业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1988〕182号)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昆政发〔1989〕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