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全市将全面实施“乡乡有消防队”工程。2011年,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旅游小镇、重点特色小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乡镇志愿消防队。2012年,各社区、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要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挥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同制消防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福利待遇、表彰奖励和伤残抚恤等政策措施。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动”的消防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等级评定制度,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杜绝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继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加强对辖区的监督检查。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执法制度,各项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规范。健全执法台账,规范法律文书及案卷制作,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加强对个人执法过程监督。聘请消防执法社会监督员,至少每半年向社会监督员征询一次意见,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推行执法离任审核,依照规定对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适用问责制度,保证执法工作无信访举报、无行政复议、重新认定被撤销或者裁定无效和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等。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执法透明度,利用互联网依法公开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承办人、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依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加强廉政建设,集中梳理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严格实行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告知制度,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成立技术服务队,开展消防技术上门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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