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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举报人举报在昆明主城区及呈贡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生产、销售蜂窝煤的,视情节轻重,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八)举报人举报小化工、小冶炼、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小作坊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视情节轻重,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罚款收入按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财政金库。举报奖励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的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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