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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未经批准,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六)直接向滇池水体、滇池入湖河道(含沟渠)、牛栏江昆明段(含沟渠)、螳螂川、普渡河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在昆明主城区及呈贡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生产、销售蜂窝煤的;

  (八)小化工、小冶炼、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小作坊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一)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向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罚款额的8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罚款额的6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新(改、扩)建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五)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六)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滇池水体、滇池入湖河道(含沟渠)、牛栏江昆明段(含沟渠)、螳螂川、普渡河排放水污染物的,视情节轻重,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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