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3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开发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年度性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以及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文要求,督促采矿权人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在此基础上,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录入、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度矿产开发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和附表(详见附件1)上报省厅矿管处,省厅拟定于2011年3月上旬组织召开全省矿山开发统计年报汇审会。
三、各地要加强对矿产开发通报数据项的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必填项不得漏报、瞒报;对各种数据逻辑关系要理顺清楚,有关数据库检查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照《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抓好工作落实,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矿山开发统计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不予配号。
附件:
1、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略)
2、《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
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1、对部分矿种工业总产值、年投资额、年利税变化过大的,请核实该矿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