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采矿权换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3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统一到西安1980坐标系。现就采矿权核查换证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尽快通知辖区内所有采矿权人在年底前按要求办理核查换证手续。对于在年底前没有完成换证工作的采矿许可证,2011年1月1日后将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二、经实地核查有矿业权交叉重叠、越界开采等问题,且在2010年底前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有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年底前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并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过有效期有申请延续登记,但在年底前无法提供所需申请材料的采矿权,也先进行项目冻结处理。
三、为加快换证工作进度,采矿权换证工作只需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表、矿业权实地核查情况登记表、矿区范围坐标转换核查表、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关于实测坐标与采矿许可证标注的坐标不一致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于实际开采范围与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但是有部分生产巷道及运输巷道在矿区范围外的,原则上按照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予以换证,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超出界外部分的采矿工程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二)属于因地勘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实际开采范围与批准的矿区范围不一致,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也未及时发现的,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实际开采范围予以换证。但采矿权人须作出承诺,在半年内补齐变更登记所需的资料。如果采矿权人无法作出承诺,应按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将该采矿权核查信息保存到登记数据库,相关资料补齐后再行换证。其他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的采矿权人,一律按照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予以换证,并且对越界开采行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