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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乡(镇)工作站必须配备持上岗证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坚持由乡(镇)工作站代管中心、小组基金制度,设专账管理。

  (四)乡(镇)工作站、金融部门乡(镇)营业网点(或信贷组)要按月公布、按季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信贷财务月报表、季报表,并按时呈报年终决算报表。

  (五)县(市)区扶贫办及县(市)区金融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乡(镇)信贷财务进行查现、查库、稽核,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扶贫到户贷款资金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无能力还贷的农户,经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相关金融部门审查批准后,从风险金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扶贫到户贷款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要与贷款规模发放、扶持农户数量、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和农户实施项目的效益等挂钩,以还款率和扶持农户的效益作为奖罚的核心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年终对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县(市)区、乡(镇)进行考核。对扶贫到户贷款到期资金,还款率低于96%的县(市)区、乡(镇)不再放贷。风险金超过2%的部分由县(市)区及所属乡(镇)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手续费的支付。由金融部门按回收贷款额的5‰的标准,支付给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作为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期足额收回扶贫到户贷款的县(市)区、乡(镇),经市有关部门考核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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