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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扶贫到户贷款到户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发放,由县(市)区金融系统直接负责,乡(镇)工作站协助办理放贷手续。贷款的回收,实行整贷零还,分期还贷,按季收回贷款本息的方式,由乡(镇)工作站配合金融部门回收贷款。

  (三)为确保扶贫到户贷款的顺利开展,市财政每年按扶贫到户贷款投入资金规模总额的9%安排贷款风险金、贴息,以及县(市)区扶贫到户贷款管理部门、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工作经费。

  (四)风险金。市级财政每年按不高于扶贫到户贷款投入资金规模总额的2%安排风险金。风险金主要用于核销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呆滞贷款。如因发生自然因素造成的呆滞贷款,由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核实,上报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相关金融部门,由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金融部门审查核实后联合上报,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将风险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冲抵呆滞贷款。各县(市)区发生超过2%的呆滞贷款,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如未发生呆滞贷款,1%风险金作为以奖代补经费,用于奖补县(市)区及所属乡(镇)、工作站(点)。

  (五)贴息。市级财政每年按不高于扶贫到户贷款投入资金规模总额的5%安排贴息,采取实贷实贴,按季结算,用于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支出。利息超过5%的部分,由县(市)区自己解决。

  (六)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按扶贫到户贷款投入资金规模总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扶贫到户贷款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农户调查、收放贷款及农户科技培训等工作费用及县(市)区、乡(镇)工作站的培训、账表制作等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实施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县(市)区要切实做到“一准三落实六到户”,充分发挥扶贫到户贷款效益。

  (七)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施的县(市)区、乡(镇),在确认贷款贴息对象时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贷款及贴息政策和执行情况在贫困乡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的监督。坚持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做到群众参与、自愿申请、自发组织、自觉还款。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一)扶贫到户贷款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二)利用各类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乡(镇)工作站,财务管理仍按《云南省扶贫到户贷款财务管理办法》(云小扶字〔1998〕1号)和《云南省扶贫到户贷款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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