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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贫困农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具有与生产项目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水平,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遵纪守法,自觉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信用。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息。

  (一)贷款额度。扶贫到户贷款额度一般为每户5000元至10000元。但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对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好、效果明显、贷款诚信度较好,还款及时的种养业大户,向金融部门提供相应的质押物,经县(市)区级扶贫办、财政、金融三部门联合审批后,贷款额度可增加到10000-50000元,但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二)贷款期限。扶贫到户贷款期限为一年,每三个月还款一次,每年还贷四次。

  (三)贷款利息。扶贫到户贷款的贷款利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扶贫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贫困农户需要扶贫到户贷款,需填写扶贫到户贷款借款申请表,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1.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由工作站负责,调查的主要内容是:(1)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2)借款人是否参加了联保小组;(3)联保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的信誉及生产技能,联保小组的规章是否建立健全;(4)借款人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及其效益预测;(5)借款是否符合借款条件,用途是否合理;(6)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

  2.贷款审查。审查的内容是:(1)申请借款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属于在册贫困户;(2)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贷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3)借款户是否参加村联保小组。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3.贷款审批。在贷款调查、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贷款的农户,按照扶贫政策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

  4.贷款的发放。工作站的协贷员对贷款的所有资料审查无误后,由金融部门、扶贫工作站共同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发放贷款。

  5.贷款的回收。扶贫到户贷款采取整贷零还、分期还贷制度,实行按季还款,分四次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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