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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相关金融部门是管理辖区内扶贫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二)管理好乡(镇)扶贫到户贷款放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管理和培训县(市)区所辖扶贫到户贷款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

  (四)定期检查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到户资金账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扶贫到户贷款的乡(镇),有营业网点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人员;无营业网点的,必须由县(市)区金融部门指派1-2名专贷人员组成放贷组,具体负责对无营业网点乡(镇)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发放。乡(镇)营业网点、信贷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提供的农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在1个月内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扶贫到户贷款资金发放给农户。

  (二)自主发放贷款,专贷员必须把贷款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与乡(镇)工作站共同做好回收贷款及回收再贷工作。

  (三)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合理用途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扶贫到户贷款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五)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的范围、对象、条件

  (一)扶贫到户贷款的贷款范围和对象是指国家重点扶持县、省市重点扶持村、安居温饱村,以村委会为重点,以解决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确定的贫困标准以下,勤劳守信,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而无生产经营垫本,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并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有条件的,可把有序劳务输出纳入扶贫到户贷款。

  (二)申请扶贫到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遵守扶贫到户贷款的各项制度,必须按自愿的原则在贫困村成立贷户联保小组(小组是一个互助、互督、互保、互促的集体,小组成员间有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亲属不能同组),每3-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并民主选举产生小组长和中心主任,小组长和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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