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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组织做好县(市)区扶贫到户贷款开发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 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负责乡(镇)扶贫到户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双线管理运行机制,即银行部门负责资金运作,工作站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乡(镇)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拟制本乡(镇)扶贫到户贷款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建管理中心和各联保小组,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管理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三)选定扶贫对象,搞好贷前调查和贷款户建档立卡工作,指导贷款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

  (四)严格按照金融部门《扶贫到户贷款贷款委托收代管协议》,做好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管理、发放、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一)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到户贷款资金。

  (二)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宣传扶贫政策,传递市场信息,交流生产经验,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督促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二)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申贷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三)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四)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相关市级金融部门是管理全市扶贫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积极主动与市扶贫办协商,按照省金融系统下达的扶贫到户贷款计划,及时足额地下达到各县(市)区。

  (二)按照省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扶贫到户贷款的有关实施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管理好全市扶贫到户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四)指导培训好县级扶贫信贷业务员。

  (五)定期检查县级扶贫到户贷款到户账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扶贫到户贷款资金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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