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在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设立扶贫到户贷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乡(镇)、村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市、县(市)区各级相关金融机构相应设立管理扶贫到户贷款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健全,运转正常,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第八条 市扶贫到户贷款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负责全市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编制全市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市扶贫办的要求,拟定全市扶贫到户贷款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扶贫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和当年安排的资金额度,下达当年的计划指标,以及风险金、贴息和工作经费。
(三)指导县(市)区、乡(镇)扶贫到户贷款业务工作。
(四)培训指导县(市)区、乡(镇)扶贫到户贷款业务人员,做好统计监测、效益分析,组织好扶贫到户贷款政策调研。
(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金融系统扶贫到户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六)配合财政、监察、审计、金融系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乡(镇)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县(市)区各乡(镇)的实际,编制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根据市级安排的当年资金额度和上一年度各乡(镇)实施的具体情况,下达计划指标、风险金、贴息及工作经费。
(三)检查和审核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做好统计监测和扶贫效益统计分析。
(四)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既要确保金融系统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又要按期足额收回贷款资金,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五)指导、培训、管理乡(镇)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六)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扶贫到户贷款放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