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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收取的各项收入进行认真清理、界定,确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应纳入而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快纠正。

  对有关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与政府行政管理服务职能关联密切、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收入的,按照规定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后,其余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凡对非税收入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新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有关执收单位收支计划,补充、完善收支预算,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通力协作,对非税收入项目审批共同把关,从源头抓起,避免管理脱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认真履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工作程序。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授权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经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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