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要求对已建公交站亭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交站亭名称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公交设施和车辆行驶路线图中的各站点名称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公交站亭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公交站亭名称的冠名应当符合《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尊重历史延续,可采用公交站亭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方位地域指示性强且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旅游景点、所在地片区、社区等名称为公交站亭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六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 公交站亭应保持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准确无误,灯箱设施应保证夜间亮化。
第十九条 公交站亭附有广告的,其设置的内容、规格、材质、时间等应当符合工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广告画面应当在该设施建成完工后一周内安装;不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当安装公益性广告。广告画面应当无破损、褪色、模糊、卷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