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应当符合《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经营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期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邀请书;
(二)根据邀请书的回复,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集体评议,并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三)将拟授予建设经营权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招募对象签订经营维护合同,并收取使用押金。
第八条 通过协议和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九条 经营维护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
(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确定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投资方建设的,依据合同享有一定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使用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淮府秘〔2010〕101号)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确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经批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 因政府扩建、改建道路及市政施工等原因,投资方建设的公交站亭需要进行迁移、改造的,投资方应当配合,无偿迁移、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