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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意见的通知

  (七)围绕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加强对接合作。重点引导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民营龙头企业与央企开展对接合作,积极推进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在各自主营领域与央企开展对接,充分利用国家战略资源优化企业结构,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推动我省行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不断向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合作方式
  (八)采用多种方式对接合作。在遵循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鼓励和引导省内各类企业自主选择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互相持股(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方式引进央企来浙投资,积极吸引央企参与我省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央企对我省企业改革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信息支持。
  (九)引导开展产业整合对接。鼓励支持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开展强强联合;鼓励支持不同产业间整合各自优势资源,互补对接,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
  (十)积极拓展对接合作领域。由传统产业对接合作着重向引进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转变;由投资单一项目着重向引进投资专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转变;由单一产业着重向完善产业链、打造产业板块和建立央企区域总部转变。
  四、完善工作举措
  (十一)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央企对接合作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选调一批优秀干部从事对接合作工作,密切关注对接合作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对接合作,特别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我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央企引进工作的有关事项。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打破条块分割,有效整合与央企对接合作资源,共同做好与央企的沟通衔接以及引进项目的落地实施。
  (十二)加强政策扶持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与央企对接合作的重大项目纳入“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库。各级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融资等审批手续,优先保障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的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等需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央企合作单位在注册、税收、财政支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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