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浙政发〔2008〕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协调,建立长效服务机制,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用地保障,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由相关市县优先安排用地,特别重大项目市县安排确有困难的,省里酌情支持。加强财政扶持,省扶持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向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倾斜,各地、各部门优先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加强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及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创新扶持,优先推荐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类项目和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改革试点;鼓励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有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强品牌建设,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品牌建设优先列入全省年度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给予辅导和支持。
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所在市、县(市、区)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引导,推动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成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明显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