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重点加大引进北美、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充分利用CEPA政策安排和ECFA签署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引进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的工作。切实发挥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非洲等地区的投资合作。进一步重视引进华侨资金,积极利用侨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四、改进利用外资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深化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均下放给各市、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上述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省级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审批权限的下放工作。各级都要进一步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和网上审批。
(十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和出资管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优化外商并购A股或退出A股资金的汇兑程序,理顺外资担保公司、外资创投公司、外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公司的外汇管理政策,妥善处理返程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高利用外资的外汇管理服务效率。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十三)着力营造便利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都要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在外商集中的地区设立国际学校、开设外国人就医便利通道,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招聘高素质家政服务人员,切实解决外商在生活、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外商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
(十四)财政政策方面。对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对重大招商活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对符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规定要求的外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贴息或补助。省产业转型升级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