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层次人才。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六)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以国务院重新启动开发区升级为契机,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推进省级经济开发区完善和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加快推进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新建若干具备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发区要坚持利用外资、扩大开放这一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七)切实引导外资向浙中、浙西南地区转移。积极引导外资向浙中、浙西南地区投资,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浙东、浙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浙中、浙西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鼓励和信贷支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浙东、浙北地区与浙中、浙西南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创新利用外资的方式和途径
(八)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
(九)不断完善招商选资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搭建招商平台和企业作为招商主体的作用,依托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境外浙江周等活动,大力开展产业对接、企业对接和项目对接,增强招商选资实效。加强重大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提高项目招商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