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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65号)


  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我省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由“浙江制造”迈向“浙江创造”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继续把引进外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更好地把利用外资同利用内资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招大、引强、选优”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引资结构高新化,引资方式多样化,引资环境优质化,不断提升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正确处理好利用外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是利用外资的基础,质量是利用外资的关键,在保持引进外资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外资利用的质量。
  --坚持“引资”与“引智”并举。既要重视引进资金,更要高度重视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端人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在继续重视“引进来”的同时,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拓展我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努力形成双向开放的新格局。
  二、优化利用外资的结构和布局
  (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编制《浙江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和《浙江省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制订相应配套政策,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鼓励跨国公司来浙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认定一批外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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