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循环经济发展准入机制。优化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布局,引导循环经济产业有序发展。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再生资源与新能源企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循环经济研发及咨询服务企业,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循环经济各领域。加强环保准入和能效标准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达不到能耗要求的产业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或核准建设。
(十五)健全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宅基地空间置换等改革措施,探索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推行按污染程度分档分类计费。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式电价制度,加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力度;制定出台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加大实施力度,逐步提高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电价标准。完善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六)健全污染物减排机制。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排污权交易信息网络,在全省范围开展二氧化硫交易和COD交易。实行水功能区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开展限排总量年度计划管理。
(十七)完善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制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绿色社区等评价标准。推动实施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利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和限制有害物质使用等系列技术标准,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完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十八)强化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积极推进《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起草或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研究制订资源综合利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规范性文件,强化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
(十九)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弃物产生的统计监测,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反映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将循环经济评价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